浙江大学中国地方政府创新论坛第四讲成功举办

发布者:苏超发布时间:2018-05-03浏览次数:460

428日下午,由浙江大学中国地方政府创新研究中心主办的“浙江大学中国地方政府创新论坛”第四讲在蒙民伟楼246室成功举办。主讲人北京大学中国政治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浙江大学中国地方政府创新研究中心副主任何增科教授作了题为“监察体制改革与反腐败”的报告。中心主任、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陈国权教授担任此次论坛的主持人,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蓝志勇教授作为评议人出席此次论坛。此外,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多名教师、博士生、硕士生参加了此次论坛,并围绕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首先,陈国权教授向何增科教授、蓝志勇教授以及各位老师、同学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并简要介绍了自己所带领的学术团队近期的工作进展。最近,陈国权教授团队在同一研究领域(权力法治与廉政治理)第三次中标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这在国内相关领域是少有的。陈国权教授及其团队深感肩上的责任,决心要做出重大的理论贡献,做出无愧于伟大时代的学术成果。何增科教授是国内该领域的著名学者,因而能够邀请到何教授进行学术交流和对话对于此项重大项目的推进有着重要启发。

随后,何增科教授从纵向的历史维度和横向的国际比较两个层面,围绕十个问题就“监察体制改革与反腐败”这一主题进行了报告。第一,从“国家监察”概念的基本要素及功能出发介绍了为何要设立国家监察机关。第二,围绕我国监察体制当前存在的问题、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以及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需要三个角度,分析了为何要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第三,提出了监察体系独立、专业、高效、负责的四大目标,并分别进行阐释。在何增科看来,国家监察的目标是遏制权力滥用、防止腐败,因此要增强国家监察的有效性。第五,梳理了近年来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成就,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第六,从基本模式、特点以及得失三个方面介绍了中国古代的国家监察制度。何增科认为中国古代国家监察的基本模式是谏官言谏系统和御史监察系统之间的平衡。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中,他着重介绍了监察权使用的两项原则。第七,介绍了国外监察制度的不同模式,这些模式的分歧包括:监察机构与审计机构是否分开、惩处与预防是否分开和监察机构的归属单位。第八,以苏联为例分析了原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监察体制的演变与经验教训,同时分析了中华民国监察院的设置与得失,希望以此为当前我国监察体制改革提供借鉴。第九,提出国家监察制度的进化和衰变规律,并细致分析了国家监察有效性的影响因素。第十,归纳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增强国家监察有效性的八大问题,并进行逐一解释。

在评议阶段,蓝志勇教授在对何增科教授研究工作予以肯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质疑。首先,他认为国家监察的主体一定要明确,在这一点上他非常认同何增科教授的看法。然而,在借鉴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经验教训时则一定要注意现代国家与传统国家的区别。其次,古代“位卑赏厚”的监察经验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监察者能力有限,二是容易受到被监察者的利益俘获。再次,过多设置监察人员会导致“管人者多于做事者”,从而产生不公平现象。最后,蓝志勇教授提出美国没有中国意义上的监察机构,主要依靠法律制度和程序透明,并借助社会舆论力量来反腐败。针对以上问题,何增科教授分别进行了回应。

随后,何增科教授就讲座内容与在场师生展开了热烈讨论。最后,陈国权教授对论坛作总结,此次讲座圆满结束。

浙江大学中国地方政府创新研究中心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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