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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苏力: 中国的“法律与文学”

日期: 2021-05-27 访问次数: 1173

       2021522日下午,“浙大东方论坛”第240讲“中国的‘法律与文学’”在浙江大学图书馆紫金港校区农医分馆报告厅举行。本次讲座由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和图书馆主办,浙江大学人文学院中文系教工党支部协办。主讲嘉宾为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朱苏力老师浙江大学中文系“百人计划”研究员于文老师主持本次讲座。浙江大学中文系教授叶晔老师、浙江大学中文系“百人计划”研究员邢程老师为本次讲座的与谈人。本讲座也是启真月光书会之中文系教工党支部“中文+X”系列讲座的第二讲。

讲座开始前,于文老师向参加讲座的老师和同学们介绍了讲座主讲人朱苏力老师和与谈人,希望本次讲座通过法律与文学的碰撞能给大家带来思考问题的新角度。讲座开始,朱苏力教授对参加讲座的各位老师和同学们表示了感谢,谈到中文是自己青春时期帮助很大的一门学科,今天能担任“法律与文学”的主讲人是一种鼓励和鞭策,同时希望能借助法学视角理解文学文本和社会制度的问题,为大家阅读文本提供新的阅读思路。

朱苏力教授首先谈到了文学与法律的三个关系,第一是文学文本中的法律问题,第二是法律与文学中的解释问题,文学的解释由不同的学者提出种种的理论,这对法律的解释也有所启发,即如何理解法条案例。最后,朱苏力教授指出文学在传统社会中发挥了法律的作用,国家在无法通过法律建立秩序时往往会通过文学的教诲来发挥训诫作用,比如元代通过元杂剧等形式来进行社会规训;新中国建国后,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提出的一系列文学建议也具有同样的作用,文学的普及在一定意义上也是普法。朱苏力教授强调传统文学有教化的作用,而到了现代社会,中国社会有了政府制度性的管教,法律管控加强,通过文学的管教逐渐弱化,文学开始带有游戏化的色彩。

其次,朱苏力教授结合中西方的经典文本对几个重要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具体详细的分析阐述。首先是复仇问题,并用《赵氏孤儿》、《窦娥冤》、班固《汉书·于定国传》中记载的东海孝妇的故事与阿伽门农的故事进行分析,朱苏力教授认为关汉卿在一定程度上将窦娥的悲剧归结为坏人作恶的道德主义倾向。而从对法学启示的角度层面,《窦娥冤》的悲剧性及其令人反省的力量远不如班固笔下作为《窦娥冤》之原型的东海孝妇的故事,班固让故事很符合人情人性,不会脸谱化戏剧化,发人深省。但关汉卿没有把窦娥之死归结为官吏的贪污枉法,没有把对传统中国“司法”制度的批判停留在政治道德层面,因此为我们深入思考关于文学作品中有关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等留下空间。其次是社会秩序的问题,即男女关系问题。朱苏力教授认为男女关系是父子、兄弟再创造的重要力量,也是最具创造性和颠覆性的关系。例如曹禺的《雷雨》中就包括三组复杂的两性关系,即周朴园和鲁侍萍的阶级乱伦关系、繁漪与周萍文化上的乱伦关系、周萍与四凤在生物学上的乱伦关系,肯定了曹禺对人性的精准把握,及细腻自然的刻画。

在与谈环节,朱苏力教授与浙江大学中文系教授叶晔老师、浙江大学中文系“百人计划”研究员于文老师和邢程老师针对法律与文学进行了交流。叶晔老师结合中国古代文学的研究现状进行分析,叶晔老师认为中国古代文学的研究主要分为实证研究和审美层面分析两个部分,时政实证性质的研究是考察历史事实,后者则是人类情感,二者存在缺环。并就明清公案小说中被书写的法律案例与朱苏力教授进行交流讨论。邢程老师认为法律与文学都是处理人的问题即生活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困境,但是法律承担的责任更严苛一点,必须要给出明确的答案,而文学的责任是描述,可以对答案进行悬置。并就《秋菊打官司》、沈从文的《萧萧》、鲁迅的《离婚》等文本针对法律与文学中的法、理、礼三种诉求与朱苏力教授展开讨论,朱苏力教授指出民间的一些权力定位跟法律不是同步的,《秋菊打官司》反映的就是现代法制观念进入农村的时候给他们带来的困惑。朱苏力教授强调一定要关心人们的生活,天理国法人情进行调和,而文学很大程度上可以帮助中国法律发展,帮助理解人情天理一些问题。

讲座的最后,朱苏力教授与在场师生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在听众提问环节,在场师生就“法律人要怎样更好地把法律作为文学,如何更好地联系乡土声音、民众声音和法律”、“农村综合治理困境”等问题展开了充分而热烈的讨论。

 

 

                                                                 

文:龙哲 李皓琪

图: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