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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忠桥: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吗?

日期: 2015-11-16 访问次数: 356

 

2015年11月13日晚,“浙大东方论坛”第180讲在紫金港校区蒙民伟楼223报告厅举行,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学报》主编段忠桥老师做了题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吗?”的精彩演讲。

作为当代最具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的开篇特别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这个命题得到许多政治理论家的赞同,不少中国学者也不假思索地接受了罗尔斯的观点,认为正义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然而,段忠桥教授基于著名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家G.A.科恩的论证,对罗尔斯的这种观点进行了辨析和说明,指出正义并不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是社会制度应该实现的多种价值之中的一种。段教授首先对《正义论》开篇第一段的文本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指出要想正确理解罗尔斯本人的观点,必须分辨“正义”“社会制度”和“首要价值”这三个概念。在罗尔斯那里,正义是与社会基本制度相关的分配正义;其适用对象是由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所构成的社会基本结构;它的核心要求是国家应该平等地分配(包括收入、机会等在内的)所有社会的基本善,除非那些不平等的分配有利于社会最不利群体。这种正义主要应用于现实存在的社会制度,而不是目前尚不存在,为人们所追求的社会制度,因为只有现实存在的社会制度才可能被要求修改或废弃。为了说明正义对于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罗尔斯求助于真理和思想体系的关系,指出就像真理是所有思想体系必须首先满足的那种要求一样,正义不仅是社会制度具有的多种价值之一,更是它必须首先具备或实现的首要价值。

在对罗尔斯本人的立场进行了辨析之后,段忠桥教授分别提出三个理由来论证正义并不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首先,他认为正义与社会制度的关系并不是真理与思想体系的关系,而是真理与表达的关系。由于真理并不是任何表达在任何时候都必须首先满足的条件,所以正义也不可能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第二,正义的实现依赖于一定的物质条件,由于现实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在实现正义的条件不具备的时候,正义也不会成为社会制度必须首先满足的目标。比如马克思就曾经指出,在生产力尚未达到一定水平时,按劳分配的制度就比按需分配的更恰当。最后,国家应该实现的价值是多种多样的,有时候对安全的追求会占上风,有时候对效率的追求会占上风,一个合理的国家应该基于现实情况,在这些不同的价值之间进行权衡与抉择,而不是始终把正义看作必须首先满足的第一目标。综合这三个理由来看,正义并不是社会制度必须满足的首要价值,而是社会制度应该去追求的各种价值之一,不具有优先性。

最后,段忠桥教授指出,罗尔斯之所以错误地把正义看作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是因为他混淆了两个重要的问题。第一个是什么是正义,第二个是国家应该做什么事。换言之,罗尔斯把正义当成了对国家应该去做的事情。由此可能产生两个错误的结论:第一,认为国家当前所做的事情都是正义的;第二,要求国家去做虽然符合正义但目前却没有条件去做的事情。因此,澄清“正义不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不仅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演讲结束后,段忠桥教授还回答了在座老师、同学们提出的一系列问题,进一步澄清了“正义不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并为之进行了有力的辩护。他清晰、透彻的论证不仅有助于深入了解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一些核心观点和主张,而且也启发人们以分析、说理的方式继续思考规范的正义理念与现实的政治实践。浙江大学哲学系徐向东教授主持了本次讲座,并进行了简明扼要的点评。浙江大学社科学部副主任夏立安教授,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张国清教授等老师也出席了本次讲座,并与段忠桥教授探讨了一些更深刻的学术问题。 

                                                                                                      (文/惠春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