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占补平衡制度研究报告》通过专家评审
发布时间:2003-07-13 浏览次数:4134
由浙江省水利厅委托、由经济学院沈满洪教授为组长的我校课题组承担的《水域占补平衡制度研究》于7月12日通过由浙江省科技厅组织的省级评审。
该课题于2003年1月由浙江省水利厅委托我校课题组承担。课题组由我校经济学、水利学、地理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具有课题研究经验的三位教授、两位讲师和浙江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三位同志组成。课题组集中精力,合作攻关,经过半年时间的调查研究,完成了近八万字的课题报告。
课题组在内外业调查的基础上重点研究了下列五个方面的问题:浙江水域的地理背景和历史变迁,廓清了浙江水域演变的基本脉络,确立了建立水域占补平衡制度的现实基础;根据水域特性、水域功能的分析和水域占用的严重后果的分析,明确水域保护的特殊重要性;在提出并界定了“基本水域率”等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影响基本水域率的基本要素和确定基本水域率的基本原则;在对“水域占用”、“水域补偿”、“水域占补平衡制度”的含义进行科学分类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建立这一制度的可行性,提出了相对可行的水域占补平衡制度的三种方式;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从思想认识、决策机制、政绩考核、基础研究、法制建设、水域规划、统计制度、生态影响评价、舆论氛围等九个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
本课题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课题报告提出了一些创新性的观点:
1.首次提出并界定了“基本水域”、“弹性水域”、“基本水域率”和“弹性水域率”等创新概念,为加强水域占用管理提供了深化研究的思路。
2.从绿色浙江和生态省建设的高度前瞻性地提出了水域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分析了水域占补平衡制度的可能方式。
3.首次构建了三种可行的水域占补平衡制度:对基本水域实施强制性的占补平衡制度、对弹性水域实施灵活的占补平衡制度、对水域环境容量实施质量型占补平衡制度。
课题的评审委员会由原省环境保护局局长黄家矩、原省水利厅厅长陈绍沂、省经济建设规划院副院长黄勇、省委政策研究室社会发展处处长张国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处处长王东祥、省水利管理总站站长姚月伟、省水利厅教授级高工周骥等七位专家组成。评审意见认为,“该课题系开创性研究成果,居国内同类研究的领先水平。”
该课题于2003年1月由浙江省水利厅委托我校课题组承担。课题组由我校经济学、水利学、地理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具有课题研究经验的三位教授、两位讲师和浙江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三位同志组成。课题组集中精力,合作攻关,经过半年时间的调查研究,完成了近八万字的课题报告。
课题组在内外业调查的基础上重点研究了下列五个方面的问题:浙江水域的地理背景和历史变迁,廓清了浙江水域演变的基本脉络,确立了建立水域占补平衡制度的现实基础;根据水域特性、水域功能的分析和水域占用的严重后果的分析,明确水域保护的特殊重要性;在提出并界定了“基本水域率”等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影响基本水域率的基本要素和确定基本水域率的基本原则;在对“水域占用”、“水域补偿”、“水域占补平衡制度”的含义进行科学分类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建立这一制度的可行性,提出了相对可行的水域占补平衡制度的三种方式;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从思想认识、决策机制、政绩考核、基础研究、法制建设、水域规划、统计制度、生态影响评价、舆论氛围等九个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
本课题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课题报告提出了一些创新性的观点:
1.首次提出并界定了“基本水域”、“弹性水域”、“基本水域率”和“弹性水域率”等创新概念,为加强水域占用管理提供了深化研究的思路。
2.从绿色浙江和生态省建设的高度前瞻性地提出了水域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分析了水域占补平衡制度的可能方式。
3.首次构建了三种可行的水域占补平衡制度:对基本水域实施强制性的占补平衡制度、对弹性水域实施灵活的占补平衡制度、对水域环境容量实施质量型占补平衡制度。
课题的评审委员会由原省环境保护局局长黄家矩、原省水利厅厅长陈绍沂、省经济建设规划院副院长黄勇、省委政策研究室社会发展处处长张国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处处长王东祥、省水利管理总站站长姚月伟、省水利厅教授级高工周骥等七位专家组成。评审意见认为,“该课题系开创性研究成果,居国内同类研究的领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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