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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信用研究》课题组的阶段性成果引起政府的重视

发布时间:2005-11-16 浏览次数:2439

社会信用主要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体三个层面的内容,政府信用在整个社会信用中居于特殊地位,在社会各类信用中起主导和示范作用。在中国政府签署的160多条入世协议条款中,仅有20余条与企业有关,其余全部是与政府相关的条款。根据国际法原则,地方政府的行为一律被视为一国政府的行为,履行WTO义务和我国政府的承诺,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责任。因此,开展《地方政府信用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两年前,公共管理学院范柏乃博士组建了《地方政府信用研究》课题组,现已取得了一些阶段性的重要研究成果,引起了政府的关注和重视。2004年,范柏乃博士撰写的全国政协提案《高度重视地方政府信用不足,努力提高地方政府公信力》引起了全国政协委员的热烈讨论。2005年元月,课题组提交给国务院的研究报告《加强地方政府信用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引起了国家信访局的高度重视,信访局已印报给国务院领导同志参阅。2005年8月,课题组提交给省政府一份建议书《把政府信用建设放在“信用浙江”建设的首位》。在该建议书中,提出了三点建议:1.把政府信用建设放在“信用浙江”建设的首位,把2006年列为“浙江政府信用建设年”,加大政府信用建设的力度,通过政府信用建设引导和促进企业和个体的信用建设,加快推动“信用浙江”的建设工作;2.抓紧研究制定科学的政府信用评价体系,运用科学的评价体系对浙江省各级政府信用进行科学的评价,依据科学的评价结果对各级政府进行科学的奖惩,以此推动浙江省各级政府的信用建设;3.抓紧研究制定《浙江省政府信用评价与管理办法》,通过立法规范政府信用信息的征集办法、信用评价指标、评价主体、评价程序,以及奖励和惩罚的具体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浙江省政府信用建设的法律制度。这份建议书引起了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吕祖善省长给予重要批示。
《地方政府信用研究》课题组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也得到了同行专家的肯定和好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对该研究课题已正式立项资助。课题组成员力争在地方政府信用研究领域取得大突破,建立科学的地方政府信用评价体系与管理机制,为推动我国地方政府信用建设和提高地方政府公信力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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