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奖励办法(2009年4月修订)》的通知 浙大发社科[2009]1号
发布时间:2009-05-14 浏览次数:2488
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奖励办法(2009年4月修订)》的通知
浙大发社科〔2009〕1号
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奖励办法(2009年4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九日
浙江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奖励办法
(2009年4月修订)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校师生的科研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多出高质量的优秀成果,鼓励多学科、跨学科和交叉学科研究及团队合作研究,争取更多的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获奖成果类
1.对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2.对获得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人文社会科学)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3.对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4.对获得其他奖项的,按以下办法予以奖励:
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对应于省级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相当于省级一等奖;全国青年社会科学成果奖优秀奖相当于省级二等奖;其他中央部级奖对应于省级奖。
获国家奖励管理部门认可的以社会力量设立的社科奖,如王力、孙冶方、金岳霖、吴玉章、胡绳、安子介、钱端升等著名民间奖,对应省级奖,无等级的按省级一等奖对待。
(二)发表论文类
1. 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全文收录的,奖励0.5万元;以书评、学术资料等形式收录的,奖励0.2万元;以会议文摘、更正等形式收录的不予奖励。
2. 被CPCI-SSH(人文社科国际会议论文引文索引)全文收录的,奖励0.1万元。
3. 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论文的,奖励0.5万元。
4. 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奖励0.2万元 。
5. 在其他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奖励0.15万元。
6. 在《求是》、《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文章的,奖励0.1万元。
以上论文不重复奖励,符合两种或以上奖励标准的,择其最高奖金额度予以奖励。
(三)应用与采纳成果类(应获主要领导的肯定性批示或有关部门的正式应用与采纳证明文件)
1. 获国家级应用与采纳的,奖励0.2万元。
2. 获省、部级应用与采纳的,奖励0.1万元。
3. 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鉴定为“优秀”等级的项目成果,或被推荐刊载于《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要报》的成果,奖励 0.5万元。
(四)重大科研项目类
1. 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的,奖励4万元。
2. 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的,奖励1万元。
3. 获得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的,奖励3万元。
(五)科研管理类
获得国家、省部和学校科研管理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获得国家、省部和学校科研管理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 获得国家级社科管理先进集体的,奖励 2万元。
2. 获得国家级社科管理先进个人的,奖励0.8万元。
3. 获得省、部级社科管理先进集体的,奖励1万元。
4. 获得省、部级社科管理先进个人的,奖励0.5万元。
5. 获得学校社科管理先进集体的,奖励0.5万元。
6. 获得学校社科管理先进个人的,奖励0.3万元。
第三条 对于第一获奖单位非浙江大学的国家级和教育部奖项,学校按获奖单位排序以50%的比例递减给予现金奖励;对于第一完成单位非浙江大学的被SSCI、A&HCI收录的论文,通讯作者按第一作者同等奖励,第二作者指除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以外的首位作者。
第四条 学校对拟奖励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如对拟奖励项目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社会科学研究院提出。
第五条 如奖励项目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发现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校有权收回授予该奖励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主题词:人文社科 奖励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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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
部门,各党工委,工会、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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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09年5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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