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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政府与政府问责制建设:理论与实践

发布时间:2013-04-30 浏览次数:5503

 

       

《责任政府:从权力本位到责任本位》,陈国权等著,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10月出版。荣获第6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

责任政府与政府问责制建设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政治发展的重要目标,对责任政府基本内涵进行全面地揭示,对政府问责制的制度安排进行深入地探讨是构建责任政府与政府问责制的基本前提,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责任政府:从权力本位到责任本位》一书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责任政府与政府问责制研究”的最终研究成果,主要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视角探讨了责任政府与政府问责制建设。

该书对责任政府的学理进行了系统研究。责任政府作为一种理想型政府,其本质含义在于政府组织建设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的转变,遵循责任本位的逻辑安排权力与责任的关系,从而颠覆传统政府组织以权力为本位的政治逻辑。提出责任政府的组织建设从责任开始,根据政府履责的需要决定政府权力的配置,建构组织机构和配备人员编制。因此,责任政府的建立利于实现政府与公民关系向民主政治的根本回归。责任政府应该实现决策责任、执行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分置与协调,同时建立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的分立与制约体系。政府问责制作为责任政府得以实现的关键机制,在于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度,使各级领导真正成为各级政府履责的核心力量,推动责任政府建设,因此,责任政府建设的关键又在于政府问责制的确立。

该书还系统研究了责任政府的基本属性。指出责任政府的基本属性是研究一切责任政府问题的理论前提,也是探寻责任政府发展路径的逻辑基础。责任政府作为一种理想的政府形态有它的特殊属性:(1)公共责任的法治性;(2)公共利益的至上性;(3)行政责任的确定性;(4)责任对象的公共性;(5)问责主体的广泛性;(6)公共权责的一致性以及(7)公职义利的对等性。对责任政府基本属性的揭示,明示了责任政府建设的具体目标。

该书将责任政府置于市场经济的现代转型与法治背景下进行研究。指出政府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转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诺思“国家悖论”所揭示的两难困境告诫我们在充分发挥政府作用的同时,必须对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和政府失责的负面影响加以防范。我国要顺利实现市场经济的现代转型,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有效保护产权,就要建立责任政府。法治是责任政府不可或缺的制度保障;责任政府是法治理念在公共行政领域的体现。责任政府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切向现代市场经济转型国家必须确立的政治基础。责任政府制度构架包括下列几个基本方面:政府责任规范体制、政府责任履行的评价制度和政府责任的问责制度。

该书还研究了社会不公的政府责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极不均衡的方式迅速发展,在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社会公平却没有取得明显的改进,甚至在某些领域还存在严重缺失的现象。市场经济的马太效应凸显了政府的社会责任,社会不公的存在反映了政府社会责任的缺失,政府应承担维护社会公平的责任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众的普遍诉求。但政府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存在着一个悖论性的现象,这一现象可称之为“政府公平悖论”,即“政府既是维护社会公平的关键力量,也是导致社会不公平的主要根源”。克服政府公平悖论的重要途径是建立法治基础上的政府问责制,依靠法治对政府的非公共性倾向进行纠正,通过问责推动政府履行社会责任,并运用法制将政府的社会责任制度化。

该书还从政府责任关系入手研究了政府职责体系的确定问题。提出政府职责的合理确定是政府建设的一个核心问题,法治秩序的逐步确立和市场经济的现代转型,为政府职责确定提供了原则性的制度框架和先决性的约束条件。基于法治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逻辑,把政府置于与之相联系的几种关系中进行审视,通过对政府五对基本关系的分析探讨政府应承担的基本责任,从而形成责任政府的基本框架:(1)政府与市场关系:责任重构;(2)政府与企业关系:责任重释;(3)政府与社会关系:责任重建;(4)政府与公民关系:责任重塑;以及(5)政府与政府关系:责任重理。

该书还系统研究了我国各地政府问责制的文本,比较了西方国家行政问责制的特点。探讨了公民问责的意义与路径,以及绩效评估与责任政府建设互动的现实可能性和主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