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国家治理》周刊刊载范柏乃教授文章:有限合伙制:国企突破激励与约束瓶颈的路径选择
2016年3月7日,人民日报《国家治理》周刊刊载范柏乃教授、张骞、金洁撰写的文章“有限合伙制:国企突破激励与约束瓶颈的路径选择”,呼吁国有企业通过构建有限合伙的治理机制,从根本上破解激励和约束这两个关键性问题,为国有企业提供有效的治理机制。
文章指出,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国有企业的运作效率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激励机制问题;二是代理人风险控制(即约束机制)问题。因此,判断国有企业改革是否取得实质性突破,关键是看它能否很好地解决这两个关键性问题。
范柏乃教授认为,在现行的国有企业治理架构下,最具有信息优势、最难以监督的企业经营者所承担的责任与其经营成败几乎是完全分离的,大多数的企业经营者也同样不会以最认真、最负责、最勤勉的态度经营好、管理好、维护好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构建有限合伙治理机制,可能是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不足问题的重要路径。
有限合伙制,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企业合伙形式。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有限合伙制中,投资者采用费用“承包”的方式将经营者的日常管理费用事先固定下来。
范柏乃教授等指出,构建有限合伙治理机制是国有企业改革和治理的重大创新,它是在国家与企业经营者信息高度不对称条件下,建构的特殊委托代理制度和企业治理模式,其特独之处在于把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和谐地统一在有限合伙的治理框架当中。
有限合伙治理机制下国有企业的激励问题:(1)国有企业经营者通常以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注入个人资本;(2)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利益与其经营业绩紧密挂钩,关键在于将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内化为经营者收入函数中一个重要的内生变量,从而作为一种长期的激励机制使得企业经营者为实现国有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而尽职勤勉工作。
有限合伙治理机制下国有企业的约束机制:(1)以出资的资金为限对国有企业的亏损与债务承担有限责任;(2)把经营者的个人责任与国有企业的成败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其重要功能是控制国有企业的代理风险。
在文章中,范柏乃教授等分析论证了国有企业构建有限合伙治理机制的现实可行性,并建议为了减少改革所面临的风险,规避改革带来的阵痛,我国可以选择竞争性领域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尤其是其中的长期亏损的国有企业)或者新建的国有企业实施有限合伙治理机制的改革试点工作,积累一定经验后再行推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