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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科研经费预借票据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7-04 浏览次数:5523

 

各学院、各部门:

  经科研院、社科院、计财处共同商定,为更好地为全校教职员工提供方便,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流程,从7月7日起,对科研经费预借票据业务的办理流程调整如下:

  一、原统一在计财处紫金港校区办理的预借票据业务改为在各校区会计核算分中心均可办理。

  二、此前预借的票据仍须在紫金港校区会计核算分中心进行核销。

  三、开具浙江省财政厅的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的科研项目为:国内纵向项目、海外合作项目及部分横向项目;开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服务业统一发票的项目均为横向项目,且必须提供科研合同号,新立横向项目请向科研院、社科院提交合同并审核生成合同号。

  四、《科研经费预借票据申请表》原由科研院、社科院审批盖章改由学院审批盖章,启用“浙江大学院级科研业务专用章”。学院预借票据业务审批为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或常务副院长(院长),具体执行部门为学院科研科。

  五、《浙江大学票据管理办法》中预借票据的规定不变。

  六、对超期的原预借票据,计财处、科研院、社科院以及相关的学院将共同配合催讨,对新增加的超期未到款票据,将冻结所在学院“学院科研管理费”经费卡的使用。

 

               计财处  科研院   社科院

                 2008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