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四次智库成果统计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系)、校设研究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大学智库成果认定办法(试行)》(浙大发社科〔2017〕3号,以下称“认定办法”)《关于浙江大学智库成果认定的补充解释》(浙大社科发〔2021〕6号,以下称“补充解释”)相关规定,现开展第四次智库成果统计认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智库成果形式
智库成果,主要指全校教师开展的高水平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包括研究报告、政策建议、立法建议与法律草案、标准、规划,决策咨询和政策解读活动,重要外事外宣工作,优秀舆论引导文章等形式。学校将高质量、有实效的智库成果纳入教师的科研评价。
二、成果时间范围
此次统计认定范围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智库成果。
三、提交材料要求
(一)成果清单
1. 采纳批示类成果请统计至附件清单1,社科院将提供已统计的部分成果信息(已邮件分发各学院),请学院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充。请勿随意改动或替换已统计信息及顺序(如需改动,请用红色字体标识说明)。
2. 咨询活动、舆论引导类成果以各单位每月报送的智库动态信息表、智库相关媒体发表文章统计情况表为基础数据,此前未填报的请统计至附件清单2。
3. 同一成果请勿重复统计(获得多部门采纳、多次批示或多个媒体刊载的,仅统计为一个成果)。
(二)证明材料
1. 所有采纳批示类成果均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件)。
2. 证明材料需标识作者,如无作者标识,需提供成果原件或由采纳批示部门出具的说明材料。
3. 活动、舆论引导类成果可提供相关新闻链接、参会通知等。
四、材料提交截止时间
学校将于9月底前组织专家对符合认定办法和补充解释形式要求的智库成果进行评审认定,认定结果将在评审结束后统一反馈至各单位。
各单位请于9月15日前,将成果清单、证明材料报送至社科院智库管理部,邮箱:yuyi904@zju.edu.cn。如有敏感信息或相关保密要求的,可通过纸质、U盘、光盘等形式提供。
9月15日至9月30日期间新增的智库成果,可随时报送新增成果清单及证明材料。
联系人:俞一 周石
联系电话:88981205
附件1 清单1:第四次智库成果认定基础信息(采纳批示).xlsx
附件2 清单2:第四次智库成果认定基础信息(决策咨询和政策解读活动等).xlsx
社会科学研究院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