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对浙江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学院(系)、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机构管理,激发学术组织科研活力,按照《浙江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浙大发社科﹝2018﹞3号)、《浙江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联合共建研究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浙大发社科﹝2019﹞3号)的有关规定,学校将启动新一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评估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评估原则
1.分类评价。根据研究机构的不同类型,开展分类别、有重点的评价和梳理。
2.质量导向。注重建设实效,以基本建设情况和规范管理情况为基础,以学术创新和特色贡献为重点,突出对代表性成果和学术工作的评价。
3.动态调整。根据评估结果对研究机构实行动态调整,严控机构规模,实现有进有出;推进机构汇聚和整合,优化机构布局。
二、评估对象与评估内容
此次评估范围为2021年6月30日前成立的校级研究机构,包括研究中心(含实验室)、研究院以及联合共建研究机构(参评机构名录见附件1,国家高端智库建设试点单位、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浙江省新型重点专业智库不参加本次评估)。重点针对各研究院/研究中心自2018年以来,以机构名义开展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文化传承与创新、社会服务等工作,围绕“基本建设、成果与影响力、特色贡献、规范管理”等指标开展测评(具体指标详见附件2)。
同时,本次将对校级研究所进行全面系统梳理。根据学校相关研究机构管理办法,结合各学院“十四五”发展规划,重点对照研究所研究方向、队伍结构、负责人任职等情况,进行梳理调整。
三、工作安排
1.2022年4月15日前,各相关研究机构(研究院、研究中心)根据机构建设实际情况填写《浙江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自评表》(见附件3),并提交至挂靠单位。
2.2022年5月5日前,各挂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参评机构进行材料审查、实地调查等,并根据评分指标体系对各机构进行评分,填写单位《评分排序表》(见附件4),并对本单位研究机构建设提出建议。如申请对研究机构进行更名的,需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论证。
各挂靠单位根据调整后的研究所情况填写《研究所情况一览表》(见附件5)。如确因学科建设和研究队伍建设需要,申请新设研究所或对研究所更名的,需说明其可行性和必要性,并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论证。
3.2022年5月10日前,各单位将经党政联席会议或学术委员会论证后的《浙江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自评表》《单位评分排序表》《研究所情况一览表》及相关佐证材料纸质版(一式一份)提交至社科院平台管理部,电子版发送至ronnier@zju.edu.cn。
4.社科院将视情况组织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对部分研究机构开展实地走访和座谈。
5.文科发展领导小组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并公布评估结果。依据挂靠单位建议及评估情况,将对部分研究机构予以表彰,对评估情况不佳的研究机构要求限期整改,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部分研究机构予以注销。
联系人:寿容儿、王雪
电话:88208799
地址:紫金港校区成均苑3幢(文科创意B楼)704室
社会科学研究院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