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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关于开展2023年度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硏发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2 浏览次数:505

各有关单位、老师: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文化强国、科技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在文化和旅游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文化和旅游行业科技创新,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开展2023年度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研发项目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2023年度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研发项目应以文化和旅游发展中重要现实需求为导向,着力推进基础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技术集成应用创新,促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示范。

重点支持以下领域:文化资源数字化、线上线下融合演出演播、舞台技术、智慧图书馆、公共文化云服务、沉浸式文化和旅游体验、智慧旅游、高科技游戏游艺设备、文化和旅游市场网络监测和主动执法等。

2023年度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研发项目类型分为两类:

1.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应与文化和旅游发展重要领域、重要举措契合度高,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应用前景广阔、示范引领效果好,体量规模较大。每个项目补贴10万元左右,鼓励各学院(系)配套补贴经费,配套经费不低于20万元。

2.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应科技含量较高,聚焦文化和旅游领域应用场景、示范效果较好,体量规模适中。每个项目补贴5万元左右,鼓励各学院(系)配套补贴经费,配套经费不低于5万元。

二、申报资格要求

1.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原则上应于1968430日后出生,须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个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不含合作单位)在职人员。

2.项目应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具有前期工作基础。项目实施期应为1—3年。请勿申报已完成的项目。项目须有配套经费。

三、推荐程序

1.我校作为申报单位,申报数为1项。请各学院(系)科研科加强对本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并于626日下午17:00将项目申报书(一式四份)(附件1)交至社科院科管部并将申报书和项目汇总表电子版(附件2发送至f021009@zju.edu.cn

2.社科院将对申报材料进行校内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将上报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作为推荐单位将择优推荐不超过3个项目至文化和旅游部。

3.文化和旅游部在受理推荐后,组织审查和评审,择优遴选入项目储备库后委托实施。

四、申报说明

鼓励联合申报,鼓励产学研用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创新。联合申报须有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人和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五、项目管理

1.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研发项目经费一次性拨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须按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

2.项目实施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技术骨干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应经推荐单位同意报文化和旅游部。

3.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研发项目原则上不得延期,不得更改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4.对有重大调整须更改或中止合同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同意报文化和旅游部核准后执行。

5.对不接受监督检查或未按合同执行的项目,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分别采取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撤销项目等处理方式。

六、项目验收

1.合同约定完成后的3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推荐单位提交有关验收材料。

2.验收材料应包含验收申请、验收报告及有关成果材料等。验收报告中应明确经费决算情况,文化和旅游部经费、推荐单位经费应单独列支。

3.验收可根据项目情况,采用会议审查、通讯评审、实地考核等方式。

4.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对首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在30日内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文化和旅游部书面提出二次验收申请,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按程序再次申请验收。若未再提出申请,则不通过验收。

5.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文化和旅游部将视情况追回已拨付经费,同时取消该单位三年内承担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研发项目的资格。

七、其他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社科院联系人:任珂慧,88981068f021009@zju.edu.cn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联系人:赖宋平、陈佳豪,0571-852127658212776739984194@qq.com


附件1 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研发项目申报书.docx

附件2 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研发项目推荐项目汇总表.docx